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及使用方式,依各館
之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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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公共圖書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衣履整潔及維護環境清潔。
二、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接聽電話請至室外。
三、六歲以下兒童須由成年人陪同。
四、妥善使用各項公共設備。
五、妥善保管私人物品。
六、遇緊急事件時,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七、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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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公共圖書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勸離: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或酗酒泥醉。
二、躺臥、飲食、隨地吐痰、吸菸、嚼檳榔、喧嘩吵鬧或其他影響他人閱
讀之行為。
三、攜帶動物。但陪同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合格導盲犬或由專業訓練人員於
執行訓練時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四、攜帶危險物品。
五、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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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應持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以下簡稱借閱證)或
市民卡,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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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圖書資料限在公共圖書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一、報紙、當期期刊。
二、其他限館內閱覽、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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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區電腦僅提供查詢及列印資訊,視聽區設備僅提供觀看公共圖書
館購置之公播版視聽資料。
使用前項設備,應持借閱證依登記之順序使用。
電腦網路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三十分鐘為限;視聽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二小時
為限。但無人等候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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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或閱覽之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有遺失、撕毀、缺頁、缺附件、
圈點、評註或污損者,應償還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期刊、報紙應
償還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遺失套書中之任一冊,可賠償遺失之單冊
。
不能依前項規定償還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或以二本三年內出版且為
定價以上之同類目圖書資料償還: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四、連續性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計價;非連續性套書以單冊定價計價;無
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
者,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
價;不能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其他類
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 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DVD、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
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CD每
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借閱人向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賠償時,已逾該圖書資料之借閱期限,仍應
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借閱人於辦理賠償後三個月內尋獲原書並檢附收據,公共圖書館得退還賠
償金額。未附收據者,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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