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經本市衛生局或各區公所通知限期清理改善 ,仍未遵行者,除由本市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罰外,由本市環境保 護局依法清除,或委任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並得由本市各區公 所進行綠美化。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估計其數額後,命義務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