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經本市衛生局或各區公所通知限期清理改善
  ,仍未遵行者,除由本市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罰外,由本市環境保
  護局依法清除,或委任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並得由本市各區公
  所進行綠美化。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估計其數額後,命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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