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
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本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
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二、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二)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三)電信事業之電信設施。
    (四)自來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但不包括沼氣發電。
    (七)其他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
          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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