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不得設置於下列地區: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之虞地區。
二、水庫集水區或河川行水區。
三、自來水水源取水設施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以內地區。
四、國家公園、保安林、野生動物保護區或自然保護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
六、軍事禁限建地區。
七、其他依法令禁止設置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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