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不得設置於下列地區: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之虞地區。 二、水庫集水區或河川行水區。 三、自來水水源取水設施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以內地區。 四、國家公園、保安林、野生動物保護區或自然保護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 六、軍事禁限建地區。 七、其他依法令禁止設置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