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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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對於辦理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成效優異機關(
  構)及民間團體、人員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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