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管線佈設竣工後三十日內提出安全巡檢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確實依計畫執行;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安全巡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其有漏未記載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管線事業機關(構)補正: 一、巡檢專責單位名稱、組織、人員及作業流程。其中應有一人為專業 技師。 二、巡檢頻率。幹管每六個月至少一次;供給管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三、巡檢細目、方式及檢核表格式。 四、異常情形處理方式。 五、緊急救災機制及全日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