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管線佈設竣工後三十日內提出安全巡檢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確實依計畫執行;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安全巡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其有漏未記載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管線事業機關(構)補正:
  一、巡檢專責單位名稱、組織、人員及作業流程。其中應有一人為專業
      技師。
  二、巡檢頻率。幹管每六個月至少一次;供給管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三、巡檢細目、方式及檢核表格式。
  四、異常情形處理方式。
  五、緊急救災機制及全日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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