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商店街區之騎樓、人行道及行人徒步區設攤展售商品,違反管理委員 會依第十三條所定位置、規格、樣式及展售商品種類規定,經管理委員 會報請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