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於商店街區之騎樓、人行道及行人徒步區設攤展售商品,違反管理委員
  會依第十三條所定位置、規格、樣式及展售商品種類規定,經管理委員
  會報請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遷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