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內左列情事應予禁止: 一、偷葬。 二、露棺、露骨或露屍。 三、放飼禽畜。 四、挖掘或堆放泥土侵佔墾耕。 五、練習靶場或刑場。 六、其他有違公序良俗之事件。 發現上列情事,公墓管理員除應制止外並應查報,本所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