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緊急性道路挖掘,應立即通知所轄道路管理機關。轉知管區警察派
  出所備案後施工,並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資料與搶修前後照片,向
  道路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其應繳納之路面修復費得於搶修完竣後補
  繳。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擅自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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