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種公益業務。
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
性及公平性原則。
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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