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從業人員於發現患有手部皮膚病、A 型肝炎、出疹、膿瘡、外傷、結核
  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等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不得從
  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