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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於發現患有手部皮膚病、A 型肝炎、出疹、膿瘡、外傷、結核 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等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不得從 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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