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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山地人民申請登記耕作權,以自耕農戶為限。其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而言 。 但因服兵役或任民選公職僱工代為耕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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