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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左列處分: 一、糾正。 二、勒令停止捐募。 三、勒令將捐得款物,全部發還原認捐人。 前項情節,如發現涉及刑事責任時,移送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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