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左列處分:
  一、糾正。
  二、勒令停止捐募。
  三、勒令將捐得款物,全部發還原認捐人。
  前項情節,如發現涉及刑事責任時,移送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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