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報著作權 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應依前項內部控制制度,以合理、審慎及適當之方式執行集管業 務,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 聲明書。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備查、前項內部控制 聲明書之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