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
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第一項規定所稱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
關訂定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第一項規定計畫時,得視計畫內容,會商當地警政
、消防、建築管理、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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