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四款向自然人客戶提供首次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專人解說,應依
以下原則辦理:
一、解說內容應至少包含客戶須知重要內容,亦得以語音輔助方式辦理。
    惟銀行應就專人解說程序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者,得與客戶須
    知合併留存紀錄。
二、解說內容應包含投資收益計算。
三、客戶如對解說內容有疑義時,專人應協助進行說明,並提醒客戶未清
    楚瞭解前勿進行投資。客戶如不願意聽取解說內容,應婉拒客戶投資
    。
前項所提供商品如屬不保本型商品,銀行應就專人解說程序以錄音或錄影
方式保留紀錄。嗣後銀行以電子設備提供同類型結構型商品交易,得免指
派專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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