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腔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各科病人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胸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訓練及呼吸照護。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胸腔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胸腔醫療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九款增設胸腔部,爰訂定掌理事項,以明工 作職掌及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