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七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七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五、影像醫學部,分八科辦事。
六、精神部,分四科辦事。
七、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八、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九、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十、放射腫瘤部,分三科辦事。
十一、病理檢驗部,分八科辦事。
十二、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三、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十四、口腔醫學部,分六科辦事。
十五、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泌尿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七、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八、傳統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毒物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一、腫瘤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二、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三、護理部。
二十四、教學部,分二科、二組辦事。
二十五、醫學研究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六、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二十七、門診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八、醫學工程部,分三組辦事。
二十九、數位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三十、兒童醫學中心,分十科辦事。
三十一、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三十二、心臟血管中心,分十一科辦事。
三十三、高齡醫學中心。
三十四、品質管理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五、感染管制中心。
三十六、國際醫療中心,分二科一組辦事。
三十七、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八、遠距醫療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九、核醫科。
四十、皮膚科。
四十一、營養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二、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三、公共事務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四、職業安全衛生室。
四十五、工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六、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七、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八、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九、政風室,分二組辦事。
五十、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五十一、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款規定內科部分九科辦事。該部二級單位「胸腔內科」配合
醫療業務需要,調整為本院一級單位胸腔部;二級單位「呼吸治療科
」因業務整合,納編胸腔部所轄二級單位,內科部修正為分七科辦事
。
二、現行第五款規定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經參照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
簡稱北榮)、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高榮)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臺大醫院)等組織架構,單位名稱修正為「影
像醫學部」仍為分八科辦事。
三、現行第六款規定精神部分三科辦事。為執行及推動衛生福利部藥酒成
癮相關計畫方案,經參照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以下簡稱中醫大附
醫)及馬偕紀念醫院等組織架構,爰將任務編組「成癮醫學科」納編
為本院二級單位,修正該部為分四科辦事。
四、現行第七款規定急診部分五科辦事。該部二級單位「臨床毒物科」因
業務整併,納編本院一級單位毒物醫學部所轄二級單位,修正該部為
分四科辦事。
五、現行第十款規定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為提供腫瘤放射治療多樣性
,增設粒子治療技術,經參照臺大醫院及北榮等醫院組織架構,爰新
增本院二級單位「粒子治療科」,修正該部為分三科辦事。
六、現行第十二款規定家庭醫學部分四科辦事。該部「健康管理科」配合
醫療業務需要,納編本院一級單位「健康管理中心」,修正該部為分
三科辦事。
七、配合醫療業務需要,專責照護胸腔疾病療治,參照北榮組織架構,將
原內科部「胸腔內科」調整為本院一級單位胸腔部,分五科「胸腔腫
瘤科」、「一般胸腔科」、「呼吸感染免疫科」、「胸腔介入醫學科
」、「呼吸治療科」辦事,爰增訂第十九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八、應支援中區醫療院所有關毒物檢測與環境毒物監測,及化學防護與緊
急處理,經參照臺大醫院及中醫大附醫等醫院組織架構,爰增設本院
一級單位「毒物醫學部」,分二科「臨床毒物科」、「分析毒物科」
辦事,爰增訂第二十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九、現行第三十款規定腫瘤醫學中心分三科辦事。經參照北榮及國立成功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組織架構,爰單位名稱修正為「腫瘤醫學部」
仍為分三科辦事,並移列為第二十一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應發揮各臨床部科及行政部門溝通與協調,健全門診看診管理制度,
經參照臺大醫院組織架構,爰將任務編組「門診管理中心」增設為本
院一級單位「門診部」,分二科「服務行政科」、「綜合管理科」辦
事,爰增訂第二十七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一、配合醫療器材及臨床工程專業範疇,專責應用於工程及管理知識與
技術,經參照臺大醫院及北榮等醫院組織架構,原工務室下二級單
位「醫學工程組」調整為本院一級單位醫學工程部,分三組「放射
設備組」、「診斷生化組」、「治療輔助組」辦事,爰增訂第二十
八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二、應推展數位醫學服務模式之創新、應用優化價值,建構以病人為中
心之雲端智慧醫院,爰增設本院一級單位「數位醫學部」,分二科
「臨床資訊科」、「人工智慧科」辦事,爰增訂第二十九款。其後
款次依序遞移。
十三、現行第二十四款規定兒童醫學中心,分八科辦事。為健全兒童醫療
專科專長之人才培育規劃,經參照北榮及高榮等醫院組織架構,爰
將任務編組「兒童神經科」及「兒童遺傳代謝暨內分泌科」納編為
本院二級單位,修正該中心為分十科辦事,並移列為第三十款。其
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四、現行第二十六款規定心臟血管中心,分六科辦事。為應複雜與困難
性心血管疾病的診斷及治療,並結合心臟內、外科專業,以健全次
專科之迅速發展,經參照臺大醫院、北榮及高榮等醫院組織架構,
爰將任務編組「心血管重症加護科」、「心肌病變科」、「肺動脈
高壓科」、「心血管影像科」及「先天性心臟病外科」納編為本院
二級單位,修正該中心為分十一科辦事,並移列為第三十二款。其
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五、現行第二十八款規定品質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該中心二級單位
「臨床資訊科」因業務整併,納編本院一級單位數位醫學部所轄二
級單位,修正該中心為分二科辦事,並移列為第三十四款。其後款
次依序遞移。
十六、應推動個人化精準預防醫學,經參照臺大醫院、北榮及高榮等醫院
組織架構,爰將任務編組「健康管理中心」增設為本院一級單位,
分三科「預防醫學科」、「高階健檢科」、「整合保健科」辦事,
爰增訂第三十七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七、應推動發展遠距照護及整合遠距資源與人力,經參照臺大醫院及高
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組織架構,爰將任務編組「遠距醫療中心」
增設為本院一級單位,分二科「遠距醫療科」、「遠距健康照護科
」辦事,爰增訂第三十八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八、現行第三十六款規定公共事務室。為應新聞媒體採訪聯絡,及內、
外公共事務聯繫與關係相關業務分工明確,新增本院二級單位「新
聞媒體組」、「公共關係組」二組辦事,並移列至第四十三款,其
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九、現行第三十八款規定工務室分四組辦事。該室「醫學工程組」配合
醫療器材及臨床工程專業範疇,調整為本院一級單位醫學工程部,
工務室配合修正為分三組辦事,並移列至第四十五款,其後款次依
序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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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影像醫學檢查、診療業務、教學
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影像醫學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款修正單位名稱,並酌修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
掌及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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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症病人光子、重粒子之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
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檢查。
二、各種腫瘤之放射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
試驗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放射腫瘤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酌修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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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各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泌尿各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泌尿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泌尿醫學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酌修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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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院經營策略之規劃、風險管理之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及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及疾病分類;
醫療資訊及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研考、企劃及法制作
業。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立法理由〕 酌修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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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放射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
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迴旋加速器運轉、放射化學與製藥、正子影像之檢查與教學訓練及研
究發展。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第一款酌作修正,並增訂第二款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其後款
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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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規劃、修繕維護、景觀設計及管理。
二、各項水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規劃、管理及操作維修工作事項。
三、電梯與醫療衛生設備修護保養、廢污水管理、操作及改善。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八款增設醫學工程部,爰刪除第三款「醫
療儀器設備之審核與安裝、維修及醫療氣體工程規劃施工」之掌理事
項;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並酌作修正;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內容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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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定明本規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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