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30052465號 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之1、第24條、第33條、第39 條、第47條;增訂第19條之4至第19條之6、第24條之1至第24條之3、第31 條之2、第31條之3;刪除第31條條文,自113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臺中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
訂定發布,經歷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
日。茲應醫療業務實際需要,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
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醫院醫療業務需要,新增胸腔部一級單位,下設五個二級單位;
    新增醫學工程部、健康管理中心等二個一級單位,各下設三個二級單
    位;新增毒物醫學部、門診部、數位醫學部、遠距醫療中心等四個一
    級單位,各下設二個二級單位;放射線部、腫瘤醫學中心等二個一級
    單位,名稱修正為影像醫學部、腫瘤醫學部;精神部、放射腫瘤部各
    新增一個二級單位;兒童醫學中心、公共事務室各新增二個二級單位
    ;心臟血管中心新增五個二級單位;內科部刪除二個二級單位;急診
    部、家庭醫學部、品質管理中心、工務室各刪除一個二級單位。合計
    一級單位新增六個部、二個中心、刪除一個中心,二級單位新增二十
    五個科、五個組、刪除五個科、一個組。(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新增胸腔部、毒物醫學部、門診部、醫學工程部、數位醫學部、
    健康管理中心、遠距醫療中心等七個一級單位,明定掌理事項。(修
    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四、第十九條之五、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
    之三、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三)
三、配合處務規程一致性規範,修正放射腫瘤部、泌尿醫學部、醫務企管
    部、核醫科等四個一級單位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九
    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四、配合放射線部、腫瘤醫學中心單位名稱修正,明定掌理事項。(修正
    條文第九條、第十九條之六、第三十一條)
五、配合增設醫學工程部為一級單位,調整工務室職掌。(修正條文第三
    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胸腔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各科病人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胸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訓練及呼吸照護。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胸腔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胸腔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九款增設胸腔部,爰訂定掌理事項,以明工
    作職掌及權責。

毒物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臨床毒物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臨床毒物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臨床毒物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毒物醫學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款增設毒物醫學部,爰訂定掌理事項,以
    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腫瘤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症病人之化學藥物治療、免疫治療、細胞治療之評估、規劃、執行
    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
    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腫瘤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學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一款將「腫瘤醫學中心」修正為「腫瘤醫
    學部」,爰訂定該部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門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門診、網路與智慧掛診、批價及轉診相關行政業務之處理。
二、醫療門診、診間管理作業制度化及標準化相關工作規範之訂定。
三、其他有關門診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七款增設門診部,爰訂定掌理事項,以明
    工作職掌及權責。

醫學工程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設備之維修保養、採購預算、規格審查及報廢鑑定。
二、醫療儀器資安風險之盤點及防護。
三、醫療氣體設施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醫學工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八款增設醫學工程部,爰訂定掌理事項,
    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數位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據資料庫之建構;數位醫學技術之研發及創新。
二、數位醫學發展之策訂及執行;智慧醫材產品取證之輔導及推廣應用。
三、國內外數位醫學課程研習及院校合作相關學程交流之推動。
四、其他有關數位醫學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九款增設數位醫學部,爰訂定掌理事項,
    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健康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費健康檢查、推廣健康照護與預防醫學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健康管理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健康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十七款增設健康管理中心,爰訂定掌理事項
    ,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遠距醫療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遠距醫療作業相關系統及平台之建構開發;全方位健康諮詢、遠距健
    康管理、遠距會診及諮詢等遠距醫療照護業務之發展。
二、人工智慧、行動通訊技術傳輸、數位裝置及資通訊科技發展等智慧科
    技之整合;遠距醫療照護相關業務之應用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遠距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十八款增設遠距醫療中心,爰訂定掌理事項
    ,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七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七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五、影像醫學部,分八科辦事。
六、精神部,分四科辦事。
七、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八、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九、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十、放射腫瘤部,分三科辦事。
十一、病理檢驗部,分八科辦事。
十二、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三、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十四、口腔醫學部,分六科辦事。
十五、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泌尿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七、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八、傳統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毒物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一、腫瘤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二、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三、護理部。
二十四、教學部,分二科、二組辦事。
二十五、醫學研究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六、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二十七、門診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八、醫學工程部,分三組辦事。
二十九、數位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三十、兒童醫學中心,分十科辦事。
三十一、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三十二、心臟血管中心,分十一科辦事。
三十三、高齡醫學中心。
三十四、品質管理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五、感染管制中心。
三十六、國際醫療中心,分二科一組辦事。
三十七、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八、遠距醫療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九、核醫科。
四十、皮膚科。
四十一、營養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二、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三、公共事務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四、職業安全衛生室。
四十五、工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六、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七、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八、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九、政風室,分二組辦事。
五十、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五十一、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款規定內科部分九科辦事。該部二級單位「胸腔內科」配合
    醫療業務需要,調整為本院一級單位胸腔部;二級單位「呼吸治療科
    」因業務整合,納編胸腔部所轄二級單位,內科部修正為分七科辦事
    。
二、現行第五款規定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經參照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
    簡稱北榮)、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高榮)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臺大醫院)等組織架構,單位名稱修正為「影
    像醫學部」仍為分八科辦事。
三、現行第六款規定精神部分三科辦事。為執行及推動衛生福利部藥酒成
    癮相關計畫方案,經參照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以下簡稱中醫大附
    醫)及馬偕紀念醫院等組織架構,爰將任務編組「成癮醫學科」納編
    為本院二級單位,修正該部為分四科辦事。
四、現行第七款規定急診部分五科辦事。該部二級單位「臨床毒物科」因
    業務整併,納編本院一級單位毒物醫學部所轄二級單位,修正該部為
    分四科辦事。
五、現行第十款規定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為提供腫瘤放射治療多樣性
    ,增設粒子治療技術,經參照臺大醫院及北榮等醫院組織架構,爰新
    增本院二級單位「粒子治療科」,修正該部為分三科辦事。
六、現行第十二款規定家庭醫學部分四科辦事。該部「健康管理科」配合
    醫療業務需要,納編本院一級單位「健康管理中心」,修正該部為分
    三科辦事。
七、配合醫療業務需要,專責照護胸腔疾病療治,參照北榮組織架構,將
    原內科部「胸腔內科」調整為本院一級單位胸腔部,分五科「胸腔腫
    瘤科」、「一般胸腔科」、「呼吸感染免疫科」、「胸腔介入醫學科
    」、「呼吸治療科」辦事,爰增訂第十九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八、應支援中區醫療院所有關毒物檢測與環境毒物監測,及化學防護與緊
    急處理,經參照臺大醫院及中醫大附醫等醫院組織架構,爰增設本院
    一級單位「毒物醫學部」,分二科「臨床毒物科」、「分析毒物科」
    辦事,爰增訂第二十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九、現行第三十款規定腫瘤醫學中心分三科辦事。經參照北榮及國立成功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組織架構,爰單位名稱修正為「腫瘤醫學部」
    仍為分三科辦事,並移列為第二十一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應發揮各臨床部科及行政部門溝通與協調,健全門診看診管理制度,
    經參照臺大醫院組織架構,爰將任務編組「門診管理中心」增設為本
    院一級單位「門診部」,分二科「服務行政科」、「綜合管理科」辦
    事,爰增訂第二十七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一、配合醫療器材及臨床工程專業範疇,專責應用於工程及管理知識與
      技術,經參照臺大醫院及北榮等醫院組織架構,原工務室下二級單
      位「醫學工程組」調整為本院一級單位醫學工程部,分三組「放射
      設備組」、「診斷生化組」、「治療輔助組」辦事,爰增訂第二十
      八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二、應推展數位醫學服務模式之創新、應用優化價值,建構以病人為中
      心之雲端智慧醫院,爰增設本院一級單位「數位醫學部」,分二科
      「臨床資訊科」、「人工智慧科」辦事,爰增訂第二十九款。其後
      款次依序遞移。
十三、現行第二十四款規定兒童醫學中心,分八科辦事。為健全兒童醫療
      專科專長之人才培育規劃,經參照北榮及高榮等醫院組織架構,爰
      將任務編組「兒童神經科」及「兒童遺傳代謝暨內分泌科」納編為
      本院二級單位,修正該中心為分十科辦事,並移列為第三十款。其
      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四、現行第二十六款規定心臟血管中心,分六科辦事。為應複雜與困難
      性心血管疾病的診斷及治療,並結合心臟內、外科專業,以健全次
      專科之迅速發展,經參照臺大醫院、北榮及高榮等醫院組織架構,
      爰將任務編組「心血管重症加護科」、「心肌病變科」、「肺動脈
      高壓科」、「心血管影像科」及「先天性心臟病外科」納編為本院
      二級單位,修正該中心為分十一科辦事,並移列為第三十二款。其
      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五、現行第二十八款規定品質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該中心二級單位
      「臨床資訊科」因業務整併,納編本院一級單位數位醫學部所轄二
      級單位,修正該中心為分二科辦事,並移列為第三十四款。其後款
      次依序遞移。
十六、應推動個人化精準預防醫學,經參照臺大醫院、北榮及高榮等醫院
      組織架構,爰將任務編組「健康管理中心」增設為本院一級單位,
      分三科「預防醫學科」、「高階健檢科」、「整合保健科」辦事,
      爰增訂第三十七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七、應推動發展遠距照護及整合遠距資源與人力,經參照臺大醫院及高
      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組織架構,爰將任務編組「遠距醫療中心」
      增設為本院一級單位,分二科「遠距醫療科」、「遠距健康照護科
      」辦事,爰增訂第三十八款。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八、現行第三十六款規定公共事務室。為應新聞媒體採訪聯絡,及內、
      外公共事務聯繫與關係相關業務分工明確,新增本院二級單位「新
      聞媒體組」、「公共關係組」二組辦事,並移列至第四十三款,其
      後款次依序遞移。
十九、現行第三十八款規定工務室分四組辦事。該室「醫學工程組」配合
      醫療器材及臨床工程專業範疇,調整為本院一級單位醫學工程部,
      工務室配合修正為分三組辦事,並移列至第四十五款,其後款次依
      序遞移。

影像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影像醫學檢查、診療業務、教學
    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影像醫學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款修正單位名稱,並酌修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
掌及權責。

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症病人光子、重粒子之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
    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檢查。
二、各種腫瘤之放射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
    試驗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放射腫瘤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酌修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泌尿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各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泌尿各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泌尿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泌尿醫學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酌修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院經營策略之規劃、風險管理之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及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及疾病分類;
    醫療資訊及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研考、企劃及法制作
    業。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立法理由〕
酌修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並酌作文字修正。

核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放射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
    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迴旋加速器運轉、放射化學與製藥、正子影像之檢查與教學訓練及研
    究發展。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第一款酌作修正,並增訂第二款掌理事項,以明工作職掌及權責;其後款
次遞移。

工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規劃、修繕維護、景觀設計及管理。
二、各項水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規劃、管理及操作維修工作事項。
三、電梯與醫療衛生設備修護保養、廢污水管理、操作及改善。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八款增設醫學工程部,爰刪除第三款「醫
    療儀器設備之審核與安裝、維修及醫療氣體工程規劃施工」之掌理事
    項;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並酌作修正;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內容
    未修正。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定明本規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一款已將「腫瘤醫學中心」修正為「腫瘤醫學
    部」,並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六定明掌理事項,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