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臨床毒物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臨床毒物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臨床毒物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毒物醫學醫療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款增設毒物醫學部,爰訂定掌理事項,以 明工作職掌及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