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毒物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臨床毒物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臨床毒物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臨床毒物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毒物醫學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款增設毒物醫學部,爰訂定掌理事項,以
    明工作職掌及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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