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
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交岔路口,並得於待轉區內標寫待轉區標字。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第一百七十條停止線前
端,設有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
道線前方。
本標線設置原則如下:
一、待轉區前緣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
二、待轉區後緣應與行人穿越道線間隔五十公分以上。但不影響行人穿越
    安全時,得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三、在丁字路口不影響行人通行時,得削減人行道設置機慢車左(右)轉
    待轉區,或以不妨礙機慢車待轉動線之原則於待轉區上游劃設第一百
    七十一條槽化線;其號誌管制得配合實施待轉機慢車綠燈早開。
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