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
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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