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情形外,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 人認為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之訴訟行為有不 適當情形,得向審判長反應;經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 議。 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為第一項訴訟行為之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於法院前 項裁定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