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於礦場發生左列災變之一者,應即請求 礦物局設置於各區之礦場救護站及附近地方治安機關協助搶救,並將災 變及應變或救護措施,以電話或電報報告礦務局處理: 一、人員死亡或設備遭受重大損壞者。 二、一次災變有五人以上受傷者。 三、坑內發生火災或水災者。 四、其他重大災變者,如大落磐、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