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於礦場發生左列災變之一者,應即請求
  礦物局設置於各區之礦場救護站及附近地方治安機關協助搶救,並將災
  變及應變或救護措施,以電話或電報報告礦務局處理:
  一、人員死亡或設備遭受重大損壞者。
  二、一次災變有五人以上受傷者。
  三、坑內發生火災或水災者。
  四、其他重大災變者,如大落磐、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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