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場使用碎礦設備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碎礦機械應由專人檢查、操作及維護。
  二、應有防止碎礦室堵塞及消除堵塞之適當安全設備。
  三、碎礦機運轉時,禁止人員處理礦石。
  四、礦場使用可變速率碎礦機時,其電壓變動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碎礦機應採用高啟動轉矩低啟動電流之電動機,並在無負載時啟動
      ,且應有過負荷與低電壓安全保護設施。
  六、有多套碎礦機械設備時,每一饋線應有單獨之斷路控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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