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
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