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
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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