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判程序之進行,非經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不得為之。
但法院處理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事項,為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
見或為一定指示,而認有必要者,得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暫時退庭
,並與檢察官、辯護人討論之。
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中,亦得暫停程序並指明特定程序事項,命檢察官、辯
護人至法檯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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