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司機員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鳴放汽笛號訊:
  一、列車開始運轉及應促使注意時,鳴放適度汽笛一聲。
  二、促使擰緊手軔時,鳴放短急汽笛三聲。
  三、促使放鬆手軔時鳴放適度汽笛二聲。
  四、通過列車接近站(包含號誌站)或交通頻繁之平交道時,鳴放長緩
      汽笛一聲。
  五、有召集工務人員必要時鳴放長緩汽笛四聲。
  六、接近隧道或橋樑時,鳴放適度汽笛一聲。
  七、召集調車人時,鳴放長緩汽笛二聲。
  八、召集檢車人員時,鳴放長緩汽笛三聲。
  九、行近轉車臺促使調車人員注意時鳴放適度汽笛三聲。
  十、召集動力車保養人員時,鳴放適度汽笛四聲。
  十一、遇非常事故,須要警告時,鳴放適度汽笛數聲。
  十二、通告解除列車防護時,鳴放長緩汽笛一聲短急汽笛一聲。
  前項長緩汽笛鳴放時間約三秒,適度汽笛約一‧五秒,短急汽笛約半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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