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
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

C≧0.075(1-H/40)Z

C:地下震力分佈係數。
H:公尺,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地盤面之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以二十
    公尺計。
Z:震區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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