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
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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