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
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
    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
    態時之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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