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 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惟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 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 前項資料,得以當庭播放投影片簡報、於開審陳述時提供國民法官法庭記 載其內容之文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呈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