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場負責人因礦場緊急應變,使用他人土地致有損害時,礦業權者應予
  受害人相當之賠償,必要時並負責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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