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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九十八條
礦場應於坑內適當處所備置相當數量之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 前項呼吸器之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項,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人 員詳為講解,並妥為管理,隨時保持應變時能使用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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