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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