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私法人。
  二、公共建設:指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之重要且在一定規模
      以上之公共建設。
  三、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
      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
      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四、設備或技術:指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五、興建、營運設備:
    (一)興建設備:指直接用於建造公共建設所需之機器設備。
    (二)營運設備:指公共建設提供勞務所需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
  六、興建、營運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配合前款興建、營運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用技術。
    (二)電腦輔助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用技術或套裝軟體。
  七、防治污染設備:指為處理、檢驗或監測分類、配送或營運過程所產
      生或回收之污染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
      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
      收、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在內。
  八、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用技術。
  九、當年度:指設備、技術交貨之年度或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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