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
  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適用期間內已申請歸還土地,並
  合於所定申請歸還條件,因其所申請土地為政府機關使用或已移轉為私
  人致無法發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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