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臨時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拆遷計畫至該
  管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後應將該計畫提報內政部備查
  。
  一、未經整併之空戶數逾原興建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經整併後之空戶數逾現住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
  四、有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者。
  前項拆遷計畫由縣(市)政府提報者,應將該計畫逕報內政部備查。
  第一項拆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拆遷方式。
  二、資源回收。
  三、廢物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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