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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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