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依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設中央國
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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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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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
議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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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就第二條之代表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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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承主任委員之命,
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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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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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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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本基金運用情形作實地調查,
並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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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
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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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於本基金項下編列管理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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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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