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依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設中央國
  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
      議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就第二條之代表中指派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承主任委員之命,
  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本基金運用情形作實地調查,
  並提會報告。

  本會之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
  研究費。

  本會所需經費,於本基金項下編列管理費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