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承警政署長之命,
  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副局長二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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