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為統一全國刑事警察事權,發揮整體偵防功能,依內政部
  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承警政署長之命,
  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副局長二人襄理之。

  本局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違警處理司法警察及禁煙禁毒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犯罪紀錄之規劃、督導及統籌運用事項。
  四、關於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證物之檢驗,鑑定事項。
  五、關於防爆業務規劃、督導處理及支援爆炸物案件現場之勘查鑑定事
      項。
  六、關於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關於重大特殊刑案之協助偵查事項。
  八、關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之聯繫配合及涉外案件之偵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刑事科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臺,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
  二、偵查科: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及肅毒等事項。
  三、司法科:司法警察及違警處理等事項。
  四、紀錄科:犯罪資料統計等事項。
  五、鑑識科:刑案證物鑑析等事項。
  六、國際刑警科:國際刑警等事項。
  七、指紋室:指紋分析鑑識等事項。
  八、法醫室:刑案屍體之解剖及鑑驗等事項。
  九、督導室:刑案督導、連絡、通訊等事項。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刑事科學鑑識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財物、事物等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關保防等事項。
  十三、偵查第一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四、偵查第二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五、特殊事件處理隊:爆炸物及疑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等事項。
  十六、國際刑警無線電臺:國際刑警無線電通訊事項。
  十七、警衛隊:門禁安全維護等事項。
  各科、室、隊、臺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特殊事件處理隊並得於直轄
  市、縣(市)重要地區設組辦事。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隊長、秘書、技正、臺長、研究員、督
  導、副隊長、組長、督察員、副組長、偵查員、科員、技士、技佐、通
  訊員、電務員、辦事員、紀錄員、指紋分析員、警衛隊隊長、小隊長、
  隊員、雇員。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為加強業務聯繫、協調、配合,得以現有人員實施任務編組,設犯
  罪偵防指揮中心。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