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業務組、修護
  組、指揮管制組(第一、二、三、四組),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防空情報之蒐集、處理、運用暨空襲警報與燈火管制命令之接
      受與發布事項。
  二、關於敵對機(不明機)、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暨保持與空軍作
      戰司令部、電力公司、搜救中心等有關單位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有、無線電器之修護、保護與補給作業事項。
  四、關於災害時期代發各市、縣(市)電報事項。
  五、關於核射線中心作業與核防廣播暨災害情況之查報與支援命令下達
      事項。
  六、關於颱風警報廣播事項。
  七、關於船舶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八、關於必要時支援各市、縣(市)通訊器材之檢修事項。
  九、關於防情特勤勤務事項。
  十、關於各市、縣(市)管制中心值勤紀錄統計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有關本中心防情作業勤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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