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業務組、修護
  組、指揮管制組(第一、二、三、四組),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防空情報之蒐集、處理、運用暨空襲警報與燈火管制命令之接
      受與發布事項。
  二、關於敵對機(不明機)、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暨保持與空軍作
      戰司令部、電力公司、搜救中心等有關單位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有、無線電器之修護、保護與補給作業事項。
  四、關於災害時期代發各市、縣(市)電報事項。
  五、關於核射線中心作業與核防廣播暨災害情況之查報與支援命令下達
      事項。
  六、關於颱風警報廣播事項。
  七、關於船舶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八、關於必要時支援各市、縣(市)通訊器材之檢修事項。
  九、關於防情特勤勤務事項。
  十、關於各市、縣(市)管制中心值勤紀錄統計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有關本中心防情作業勤務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
  副主任一人,襄理之。

  本中心置技正、組長、技士、組員、技佐、書記。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保防管理員,依法辦理保防事項。

  本中心於竹子山、火炎山、阿里山、壽山、四堵山各設中繼臺一臺,執
  行防情通信任務,中繼臺置臺長、技士、技佐。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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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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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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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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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技正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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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四(二)│內二人由技正兼任。  │
│        │                  │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0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四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五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                    │
│        │職等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
│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
│中│臺長│薦任第七職等      │五      │                    │
│繼├──┼─────────┼────┼──────────┤
│臺│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    │職等              │        │等。(係本職稱尾數計│
│  │    │                  │        │給)                │
├─┴──┴─────────┼────┼──────────┤
│合                        計│八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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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