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一、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
    以上。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
    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所定殯葬相關專業課程如附表,各科採認學分上限為二學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認定
或備查者,亦為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並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年
內繼續開設。其繼續開設者,應將認定科目與開課課程名稱、開課學年度
及授課教師之清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內政部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及「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以下合稱殯葬相關專業課
    程範圍),以認定各大專校院開設課程是否符合規定,惟相關補充規
    定涉及影響人民重大權利,宜規範於法規命令以上之位階,爰於第二
    項增訂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附表,以資明確。
二、為尊重大學自治精神並簡化行政程序,增訂第三項,自本辦法修正施
    行後,不再依前開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組成課程審查小組
    認定各校開設課程是否符合規定,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
    校開設之課程,其科目名稱與第二項附表科目名稱相同,且授予二學
    分以上者,得認定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
三、第三項前段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開設之課程,經殯葬相關專業課程
    認定作業認定或備查者,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為避免新制造成衝擊
    ,後段規定前段所稱殯葬相關專業課程於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繼續開
    設者,將認定科目之類別、開課課程名稱、開課學年度及授課教師之
    清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得認定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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