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16
人,瀏覽人次:
89143511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經界不明或變更者。 二、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