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經界不明或變更者。
  二、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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