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下列情形
  之一:
  一、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
  二、在機關、公營機構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
      年以上者。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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