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及營建相關之非營利性民間
  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
  一、置有專責業務主管一人以上。
  二、置有專業複評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複評小組。
  三、置有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二人以上。
  四、設有能使複評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化設備。
  五、設有能夠容納二十人以上進行複評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人員,於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行政院
  所屬二級機關,得由機關人員兼任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複評委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
  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或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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