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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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 │ 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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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九十七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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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八十九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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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一百零七萬元以下 │五十九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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