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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省保安警察隊之任務如左: 一、清剿匪類。 二、鎮壓地方變亂。 三、有關治安必要地區之警備。 四、有關倉庫廠場之駐衛。 五、其他有關治安部隊之調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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